(1)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不妥之处有: 1)招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要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 3)投标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20d。 4)踏勘现场安排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A、B、C投标人综合得分计算如下: 总报价平均值为:(3180+2988+3215)/3=3127.66万元; 评分基准价为:3127.66×(1-2%)=3065.11万元。 总报价评分见下表: 投标人A的总得分:28+12.5+30=70.50分; 投标人B的总得分:30+17.48+34=81.48分; 投标人C的总得分:29+10.22+38=77.22分。 所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投标人。 (3)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仅提交评标报告; 理由: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文件。 不妥之二: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 理由: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不妥之三: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 理由: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不妥之四: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间; 理由: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