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求(1)(1)不恰当。针对应付账款低估的风险,审计项目组应当选取账面金额小的应付账款或者零余额的应付账款项目作为函证对象。(2)不恰当。审计项目组最迟在审计报告日前应当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确认该笔销货款是否收到,以及甲公司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3)恰当。审计项目组针对不正常回函率问题保持了职业怀疑,同时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并前往被询证者工作地点,验证了被询证者的真实存在。聽聽 (4)不恰当。丙公司法律顾问口头回复不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审计项目组可以要求被询证者丙公司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丙公司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圃复中的信息。(5)恰当。虽然该限制条款使审计项目组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但是审计项目组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消除了对此回函可靠性的疑虑。针对要求(2):针对邮寄方式获取的回函,审计项目组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验证回函的可靠性:①戊客户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审计项目组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②回函是否由戊客户直接寄给审计项目组;③寄给审计项目组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戊客户名称、地址一致;④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戊客户的地址一致;⑤戊客户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戊客户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戊客户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