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由于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0000+1000)÷(1-10%)=90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0000×10%=9000(元)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80000+1000+9000+200=9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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