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X、设备Y以及设备Z组成的生产线构成资产组。理由:专利权X、设备Y和Z都是用于生产产品W的,无其他用途,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但整条生产线构成一个产销单元,属于一个资产组。
H包装机作为一个单项资产独立考虑计提减值。因为H包装机除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包装外,还承接其他企业产品外包装,收取包装费,可产生独立的现金流。
(2)与生产产品w相关的资产组未来每一期现金流量
2008年现金流量=1 200-20-600-180-100=300(万元)
2009年现金流量=1 100+20-100-550-160-160=150(万元)
2010年现金流量=720+100-460-140-120=10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300×0.9524+150×0.9070+100×0.8638=508.15(万元)
(3)H包装机的可收回金额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62-2=60(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63万元,所以,H包装机的可收回金额为63万元。
【提示】可收回金额63万元高于账面价值54万元。
(4)资产组减值测试表
【提示】1.减值损失分摊的比例使用的是账面价值:
专利权X分摊的比例=120/600=20%
设备Y分摊的比例=420/600=70%
设备Z分摊的比例=60/600=10%
二次分摊使用的是第一次分摊后的账面价值,所以二次分摊的比例:
设备Y分摊的比例=355.70/(355.70+50.81)=87.5%
设备Z分摊的比例=50.81/(355.70+50.81)=12.5%
在将减值损失91.85分摊至资产X、Y、Z时,抵减各资产的账面价值,要注意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设备Y、Z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均无法合理确定,所以这两项资产抵减后的账面价值只要不低于零即可。而专利权X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为110,未来现金流量无法确定,所以抵减后该专利权X的账面价值不应低于110。所以专利权X应该分摊的资产减值损失不是91.85×20%=18.37(万元),而只能分摊120-110=10(万元);未分摊的减值损失再在设备Y、Z之间进行二次分摊。
(5)
借:资产减值损失 91.85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专利权X 1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设备Y 71.62
——设备Z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