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或欺诈发行债券。第Ⅰ、Ⅲ项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第Ⅱ项属于其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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