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聽解析: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监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2、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3、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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