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辽人考函[2004]24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7号)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二、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免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各市到市人事局,省直到省人事厅办理免试手续。
四、 考试方式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3、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五、200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前培训等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请各地按职责分工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六、收费标准
1、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每科20元,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
2、报名费为每人10元(各市报名费自定),省直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3、考务费为每人每科80元,各市按每人每科75元上缴考务费。
4、上报报名信息软盘的同时上缴考务费。
七、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各市自行确定,请于7月30日前将考试报名信息及相关数据(包括报考总人数,各科科数、总科数),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场由省里统一设置。参加考试的人员,请在10月1日后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考号、档案号等信息。
2、省直报名时间:7月26日~7月30日,中、省直单位的考生请按规定日期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3、2004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凡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持相关材料(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按属地化原则,经各市房产局(建委)初审并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复审后,到市人事考试部门报名,其考务工作由各市人事局负责。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需统一汇总填报《2004年辽宁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及相关申报材料,于2004年7月23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中、省直驻沈单位考生经省建设厅注册中心审核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考试。
七、其他事项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2、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外其他三科考生可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
3、各地人事考试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考试的资格审查和报名工作,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
省人事考试中心
联系人:王丽丽 联系电话:(024)22503923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邮 编:110002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人:董明礼 联系电话:(024)23974407
附件:1.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略)
2.信息管理软件说明及注意事项(略)
3.2004年辽宁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略)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OO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