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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06年执业药师考试4.17-4.30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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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人考函(2006)9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现将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6〕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报名时间:2006年4月17日至4月30日

  二、报名地点:请报考人员携带相应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天成路106号)报名,逾期不再补办。联系电话:83168718

  三、老考生在报名时请认真填涂档案号,避免出现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报名时,考生填涂信息卡要认真、细致,反复检查后再上报,报名结束,请报考人员5月底前到济南人事编制信息网(www.jnrs.gov.cn)核对报考信息,发现有误,应及时与济南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联系,进行修改,逾期将按正确信息进行处理。

  五、请各主管单位严格报名条件,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考函[2006]24号

各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二、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21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各市接到通知后即组织报名工作,报名统一截止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各一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两张,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会同当地药品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四、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信息代码不变。各市务必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附件2)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8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执行。

  七、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由各市在市级党政机关驻地设置。

  八、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各市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提醒考生,个人填涂信息有误的,责任自负。报名信息录入到微机后,要打出信息清单反馈给考生,以考生确认后的信息为准。同时,要实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凡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规范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 省药监局

  附件1: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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