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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07年经济师资格考试5.30-6.15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3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2:00― 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获大专层次专业证书,从事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1、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2、获中专层次专业证书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三)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四)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名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6月15日(周六、周日休息)。
(二)各市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报名,报名时间、地点由市人事考试部门确定。
(三)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四)驻沈的中、省直单位可提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为本单位报考人员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统一提交报名信息卡和照片、统一缴费、统一领取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6]8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为每科50元。各市上缴考务费的标准为每科20元,在考试前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缴纳。
六、考场设置、考号查询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和各市考区设置考场。在省直考区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于2007年9月28日~10月31日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或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七、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别代码
级别代码
专业代码
科目代码
经济 01
中级 3
 
 
初级 4
工商管理    01
经济基础知识 1
 
 
 
专业知识与实务 2
农业经济    02
商业经济    03
财政税收    07
金融        09
保险        10
运输(水路)11
运输(公路)12
运输(铁路)13
运输(民航)14
人力资源    15
邮电经济    16
房地产经济  17
旅游经济    19
建筑经济    21
 
(二)各市应于2007年11月6日前,将考场信息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
(三)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八、成绩管理
(一)2008年1月,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试成绩及领取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办法。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考试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
九、试卷预订及取送
(一)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务必于2007年9月5日前完成试卷预订,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3)填写盖章,将原件及传真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传真号:024-86890977。
(二)各市应于10月31日―11月1日派专人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11月5日前将试卷、答题卡送回。
十、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试专业设置及题型、题量均与去年相同。各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十一、考试参考教材征订
各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集中征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其它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联系电话:024-86892098、86899711。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柳湖宾馆东侧楼, 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级试卷预订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  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  通知
抄  送:厅职称处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7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省(市):                                                       报名点代码:
   
 
   
 
报名序号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出生日期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年限
 
 
职称聘任年限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考试类别
 
代码
 
报考级别
 
代码
 
报考专业
 
代码
 
老考生档案号
 
报考科目
 
代码
 
报考科目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部长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单位盖章)
                           
审批意见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部长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身份证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全文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附件2:
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今年年底已累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共     年。其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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