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股票发行的程序
1)公司作出新股发行决议;
2)公司做好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编写必备的文件资料和聘请保荐人;
3)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
4)有关机构进行审核;
5)与证券公司签署承销协议;
6)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7)公告招股说明书;
8)按规定程序招股;
9)认股人缴纳股款;
10)向认股人交割股票。
(4)股票的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o%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1.3(了解)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素
1)标的股票。标的物是可以转换成的股票。
2)转换价格。
3)转换期限。
4)赎回条款。包括不可赎回期和可赎回期。
5)回售条款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除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