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国家设立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国家行政权。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具备了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有关国家行政的权限被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时,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虽然也行使国家行政权,但由于该权限的行使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为的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委托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汕头、珠海市等)
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各部委是行政主体
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域设置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不是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行为(重点)
行政行为的特征
1. 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撤销判决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须掌握内涵)
1.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以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写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选定化和具体要求化。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做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