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08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考简章
(发布时间: 2008-1-23 9:08:00 来自:福建人事考试网)
四、考试收费
1、非首次报考人员(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2、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3、考试报名费按每科55元标准收取,即5个科目全报者收275元。
五、考试级别和科目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级别考五科者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级别考两科者(指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必须当年通过2个科目(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方为合格。
2、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
六、考试地点
我省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福州和厦门两个考点,厦门考点只安排厦门报名点的考生,福州考点安排除厦门考点以外的所有考生,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七、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八、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2008年2月29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不在规定审核时间内提供材料的不能免试。
九、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共5科,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外,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注意以下事项: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
十、考试用书
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可向各报名点征订。省直报名点联系人:黄继武,联系电话:0591—87507553。 
十一、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表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22
注册税务师
5
5
01
注册税务师
1
税法(一)
2
税法(二)
3
税务代理实务
4
税收相关法律
5
财务与会计
2
2
01
注册税务师
3
税务代理实务
4
税收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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