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诉讼中: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3、行政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3、行政诉讼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