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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21 15:31: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系统工作。随着招标代理制度的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道德素质和管理水平不仅关系到招标代理工作本身的质量,更是影响招标投标工作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市建委决定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施定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水平有较大的提高,针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我市招标投标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有较大的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引发了一系列变革,这就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要跟上不断变化发展的节奏。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就是通过考核的方式督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断学习提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市建委将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书和有编号的考核合格专用章,考核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如没有继续参加市建委组织的考核,其合格证书和专用章自动失效。有关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三、将从业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动态管理联系起来。从2005年6月1日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10人,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6人。

  四、为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和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从2005年6月1日起,凡是代理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必须是考核合格人员,必须在招标文件封面盖上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编制或审核人员的考核合格专用章。对未盖上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考核合格专用章的招标文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不予备案。同时,代理招标的组织者也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实施教考分离制度。各个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自学或参加集中培训学习班的方式作好考前准备。市建委只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六、结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4]230号)的规定,市建委对招标代理从业考核合格证书实施动态管理,凡是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出现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将给予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相关从业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录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出现两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将吊销其考核合格证书和考核合格专用章,并在一年内取消再次参加考核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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