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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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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准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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