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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资料资源税5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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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整理的0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资料资源税5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税率,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二)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四)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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