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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土估师备考: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0-07-01 23:05: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具体判断什么是违法所得,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义务而定。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钱或物,另一方得到土地,则违法所得的内容包含了金钱和土地,均属没收之列;在非法无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土地,另一方没有所得,因此,违法所得仅为土地,应予没收。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 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新《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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