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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

更新时间:2011-10-09 16:0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基本建设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投资渠道的多源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决策的分权化到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施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这些都有利地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从建筑业经历的多次改革来看,对建筑市场的灵魄一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都涉及不深,还缺乏从根本上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工程连价管理问题。在此本文拟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几点措施,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工程造价;不足;完善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

  一、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1、观念陈旧

  1.1 用行政指令代替市场规则。首先是招标机制不完善。一方面表现在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建筑商品根本未进入市场,仍然是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自主指定施工单位。另一方面表观在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标价,甚至代表政府进行行政干预,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公正性。

  其次,建筑行业实行招投标制,但仍然强调要在国家批准的概算和预算之内确定标底,其实质仍然是国家定价,由于各类法定的定额滞后,严重脱离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各类定额的测算上只考虑了静态因素,导致在国家定价和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有较大的差距。

  1.2 把国家作为唯一的投资主体,把建筑业当做微利企业。在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大环境下,让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微利来降低造价,就是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创造的利润和国家可以拿到的税收转移到投资者手中。

  1.3 在一些技术规定上观念陈旧,脱离实际,例如,机械折旧率过低,使用期限长。这种做法没有脱离过去提倡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强调修修补补的思想,走的是一条低积累、低水平、低效益的路子,和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注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强调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

  2、体制落后

  2.1 非商品化的预算价格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由计划定额、计划价格确定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它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控制和经济核算,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概预算价格费用项目的划分,预算定额的编制、施工管理费定额的编制及其计算方法等诸方面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对建设工程概预算价格的编制方法,却一直未加触动。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或造价管理一直是实行概预算制,明确规定必须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为依据,其实质仍然是国家指令性定价。这种固定的定额和取费比例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以较高的市场价格购入生产要素,又按较低的计划价格提供产品;其差价则由企业自己消化,承担风险,严重背离了市场准则,这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效益低下、设备更新改造困难、发展后劲不足、建筑工程实际费用普遍超出预算价格等问题的根源所在。

  2.2 某些改革措施与体制中未改革的部分相互矛盾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带来新的困难。市场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现行体制未能反映这些变化,例如,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人工费是按职工基本生活费供给制的原则制定的。现在,企业的生活服务功能越来越转向社会,由原来国家福利提供变为职工个人承担。但按现行体制,这些支出并未纳入工资预算中,实际上是转嫁给企业了,结果使企业的人工费成本严重超支。

  3、市场环境和交易行为不规范。

  3.1 经济环境不规范,使建筑工程的成本增加。建筑产品从设计到竣工周期是比较长的,有的大工程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市场环境不规范,就会加大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增加工程的成本。

  3.2 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大中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只能以微利承揽工程。由于中小型建筑工程主要是劳动力的投入,专用设备不多,技术难度不大,吸引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只能面对这一社会现实,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取得自己的立足之地。

  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措施

  1、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培育和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出现,是市场经济对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的“大而全”观念仍然在存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在前进和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法规,规范行为,政企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生存下去。

  2、必须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尽快提高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能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工程造价工作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性人才。而传统的只会编制工程概预算、事后有不负责任的人员必将为时代所淘汰。由于种种原因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如国外,甚少做到能动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更难做到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我国目前从业人员原有的专业知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建筑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环境,所以必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3、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重点转移

  “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且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到合理的偿付,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所以,在国外建设市场里,中介的工程咨询机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把服务的重心转移到为发包方或承包方“索赔”方面来了。

  工程建设索赔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它是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追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损失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正当的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是甲乙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一种合作方式,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处理损失补偿的正当行为。随着市场的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换,“索赔”工作就必然落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了,这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可行做法,也是国际惯例。

  搞好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还要继续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和完善项目法人制度,借鉴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国际惯例,继续推进计价依据的改革,继续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继续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在建立市场价格机制的同时,把握均衡价格,推行限额设计,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工作的管理,引入“双赢”理念和“伙伴关系”理念,强化从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是搞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可忽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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