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税《税法一》预习:消费税税务处理二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委托加工”含义同增值税规定
(二)代扣代缴消费税规定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一律于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到处罚外,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2009)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17142.86 B.19285.71 C.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4. 根据国税函[2001]955号文件规定: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 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 ,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 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己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2)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3)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人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2008)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B.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E.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都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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