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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船税实施办法明年起生效

更新时间:2012-12-27 11:21: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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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第81号主席令,发布最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当前车船税税额标准做了微调:一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2.0升以上至2.5升,每车每年税额由780元下调至720元;二是,对于挂车的税额给予明确,税额标准为每吨30元。

  据了解,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了确保《车船税法》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明确了车船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减免税等事项,确保了《车船税法》的顺利实施。我区经过深入调研联合起草了《实施办法》,并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公共交通车船、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所指的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公共交通车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那么,车船税应如何缴纳呢?《实施办法》明确:要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另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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