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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秘书资格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12-02-21 18:17: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确保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一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现就我省统一鉴定申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lesson$

  一、申报资质

  (一)职业院校设有与统一鉴定职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可统一组织本校相应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按隶属原则到相应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统一鉴定;未经我厅批准,职业院校一律不得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统一鉴定。

  (二)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厅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和等级进行申报,不得超范围、超等级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标准执行(见附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暂同时执行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标准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的“2011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申报条件”(人社鉴函〔2011〕50号)。

  (二)在校学生申报统一鉴定,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原则上须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已获取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学生,可在毕业学年内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标准中最低职业资格等级为三级的职业可在毕业学年内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下等级的须提供: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按国家统一鉴定、统一鉴定下放职业、电子商务师、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四类分别申报);

  (2)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相对应的报名信息电子数据;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明(在校学生和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中未提及学历要求的可不提供,但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新生注册表或学生证复印件):2000年以前(含2000年)毕业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2000年以后毕业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含二维验证码,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用个人真实信息实名注册后,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成功后打印出该表即可);

  (6)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无不提供);

  (7)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原则上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原始任职文件、工作证、档案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其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原始证据。

  2、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等级的须提供: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报告(按国家统一鉴定、统一鉴定下放职业、电子商务师、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四类分别申报);

  (2)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相对应的报名信息电子数据;

  (3)《职业技能鉴定一、二级申报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明:2000年以前(含2000年)毕业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2000年以后毕业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含二维验证码,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用个人真实信息实名注册后,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成功后打印出该表即可);

  (6)职业培训证书(没有则按照无该职业培训经历要求申报),以我厅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为准;

  (7)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省核发的三级或二级证书应提供原有证书查询信息;外省取证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8)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则上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原始任职文件、工作证、档案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其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原始证据。

  (二)申报时间

  从2012年起,我厅将严格按照统一鉴定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部鉴定中心规定的截止日期前10天)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逾期一概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三)其他要求

  1、申报机构在受理鉴定申报对象鉴定申报材料时,须认真细致核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条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字样,加盖申报机构印章。

  2、申报机构须规范报名信息数据录入,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者所在单位和工作年限,不许随意用培训机构名称或其它任何代码代替,否则,不予受理。

  3、申报机构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不许随意增减人、换人、更改考生申报职业(工种)与等级及报名信息数据。

  4、申报机构在鉴定申报时,须交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5、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须将培训计划、内容、考生名单、师资和教材等分别同时报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我厅将对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有培训要求,而未同时报备和未核发职业培训证书的,我厅不认可培训经历,不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6、申报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厅统一鉴定申报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我厅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统一鉴定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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