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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十一章(8)

更新时间:2012-04-28 09:44: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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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重点)

  (1)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对照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始凭证,看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2)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等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外购或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否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是否正确。

  (3)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有无重复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了解)

  [例11-5]注册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9500÷(1-30%)

  =13574.43(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3571.43×30%=4071.43(元)

  乙卷烟厂在甲卷烟厂提取烟丝时,收取了加工费、增值税的同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166.4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应交消费税 4071.43

  原材料--辅助材料 1000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辅助材料)÷(1-消费税税率)

  =(6000+3500+1000)÷(1-30%)

  =1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30%=4500(元)

  少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4071.43=428.57(元)

  少计加工费收入1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000×17%=170(元)

  注册税务师建议乙卷烟厂会计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卷烟厂 598.57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 428.57

  (四)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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