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6)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6)

更新时间:2012-05-07 09:23: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复议机关
备注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复习指南)(报名汇总)(免费试听

    现报2012注税辅导套餐六折优惠     2012年注税新旧教材对比汇总表

    2012注税考试各科题型 考试大纲    2012注册税务师报名与学习指导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通知     老师刘艳霞谈税法一考前分析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税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