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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7)

更新时间:2012-05-07 09:25: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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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11新增)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1、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的相关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例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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