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新规
更新时间:2013-01-04 14: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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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对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以及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等征管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 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 [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要求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 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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