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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更新时间:2013-01-24 11:20: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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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一、考试依据的政策文件:

  1.《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文);

  2.《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文);

  3.《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

  4.《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文)。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份。考试设为四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型科目,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一天: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第二天: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四科目考试条件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组织管理及实施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老师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有关老师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2.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参加当年考试,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考务管理机构的相应管理程序取得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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