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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考点:合同的形式

更新时间:2013-12-18 12:54: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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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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