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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3-03-01 10:51: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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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重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第五章 证券法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1、一般程序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4)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

  (5)发行股票。

  (6)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与前述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涉及相关内容时,有所区别。

  (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②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③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3)提交发行申请并核准。

  (4)发行股票。

  (5)备案。

  关于股票发行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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