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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发挥正能量

更新时间:2013-03-15 09:5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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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传出消息,到议案截止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01件,其中393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法治思维”绝对是点击率最高的词汇。不光法律界内行说得多,更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的口头禅。但是,推动现行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的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发现,仍有一些法律和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

    工伤先行支付、恶意欠薪入刑、劳动报酬最低保障线……在盘点这些难以兑现的职工权益时,折射出企业守法意识的淡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的薄弱,更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保障广大职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工伤没保险 ,“ 救命稻草 ” 也抓不着

    【案由】《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简单说,就是没有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伤,如果单位不给钱,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

    然而,这一可以“救劳动者命”的制度却难以落地。有调查显示,全国287个地级市中,只有4个城市的人社部门受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很多劳动者甚至对“先行支付”一无所知。

    如何让“看起来很美”的规定真正发挥正能量?

    “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用‘可以’的多,‘应当’和‘必须’的少,细则迟迟不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直言,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来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只有23.6%,这一比例较2010年甚至有所下滑。

    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很难保障自身权益,不得不面对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拒付赔偿金等状况。此时,“先行支付”便成为他们获得治疗和维持生活的“救命稻草”。

    有关老师表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涉及个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及社保经办机构等若干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对先行支付却只字未提,实施先行支付制度难度较大。

    张鸣起代表注意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先行支付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二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难以掌握受理尺度”的窘境。

    令经办部门很“纠结”的情况包括: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先行支付,应以哪个部门出具的材料为证?第三人无法确定且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又以怎样的规范材料予以确认?在确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时,如何确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等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对先行支付持观望态度,担心一旦出现单位规避或逃匿等状况,垫付的钱追不回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一些必要的尺度不明确,先行支付很难落实到位。”张鸣起代表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实施细则。同时,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配套法规的研究制定,充分运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和社保监督委员会等各种平台、渠道,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诉求,推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真正落地。

    赢得话语权,防止“比最低工资还低”

    【案由】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北京、河南、广东等多省市先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深圳更将最低工资提高到1600元/月,领跑全国。

    与此同时,一种现象引起代表委员关注:一些行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一线职工的工资偏低,部分企业将最低工资当做工资标准。有7%的职工在减去加班工资,高温、井下等津贴后,实际所得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少企业将养老保险等“五险”或部分、或全部计入工资,扣除后剩余工资也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企业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时,如何确保职工的话语权?

    “加班费、津贴,保险、福利和住房等补贴,不应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记者从全国总工会获悉,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之后应得报酬的最低保障线。其调整方案由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即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

    虽然,有关部门早已明确不可将最低工资等同工资标准,仍有一些企业偷偷在职工收入上“做手脚”。

    有关老师指出,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力争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与国际标准接轨。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认为,只有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提升劳动者在企业内部分配中的话语权,才能有效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收入水平,杜绝最低工资被滥用。“从字面上看,工资集体协商关注的是工资,实质上是保障职工行使经济和民主权利”。

    同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的张世平委员建议,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支持工会组织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并推动地方政府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绩考核参数,并在国家层面为集体合同立法,形成一整套支撑工资集体协商的法规体系,确保职工共享发展“红利”。

    欠薪多发 ,违法不应止于 “ 无奈 ”

    【案由】201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工会界别的委员们欣慰地看到,呼吁多年的“恶意欠薪入刑”成为现实。然而,一年过后,委员们发现,欠薪依然不止。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欠薪高发领域从建设领域向制造、船舶、服务,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蔓延。

    欠薪入刑,怎样不沦为“纸上的刑责”?

    “经济下行压力与中小企业生存艰难,是一部分地区欠薪问题抬头的原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发现,自恶意欠薪入刑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20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关注农民工问题的代表委员们表示,低价中标、垫资施工、违规发包、层层转包是建筑领域的“潜规则”,当遇到建设资金不到位、工程总承包方不及时结算等问题时,最先受冲击的就是农民工的工钱。

    为此,张鸣起代表建议,加快工资相关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规定,凡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并在建筑行业全面推广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欠薪出现,或在出现后,给予农民工及时有效的救济。

    段祺华委员认为,可以探索通过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角度及时预防企业欠薪,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薪酬日结算、月结算的短期结算体系。

    “工伤事故、欠薪事件频繁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亟须政府、工会和社会各界携手应对。”针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张鸣起代表强调,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追究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排除举报、查处、移送阻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纠正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的职责,增强相应力量,消除存在的一些不作为现象。“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内化为政府、企业、个人的意识理念,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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