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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预习题:特别纳税调整

更新时间:2013-03-18 11:03: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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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预习题:特别纳税调整

  【补充例题?多选题】

  以下各方形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的是( )。

  A.A拥有B公司25%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股权,则A,B,C三方均形成关联方

  B.A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向B公司借款49万,则A,B公司形成关联关系

  C.A、B公司的董事会控制董事均由C先生担任

  D.A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重要材料供应商,假如向其他公司购买相关的材料,每年可能需要多付一些采购费用,但质量没有什么影响

  E.A、B公司同为C家族控制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B选项中,向B公司的借款未超过A公司的实收资本的50%;D选项中虽然是重要材料供应商,但尚不形成控制地位(在质量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的价格调整是可接受的)。

  【补充例题?简答题】

  甲企业拥有乙企业100%的股份,2010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结算利息,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实收资本2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问:

  (1)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为什么?

  (2)乙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则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应调增多少?

  (3)甲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甲企业与乙企业构成关联企业,原因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9条及税收征管法第51条称关联关系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过到25%以上,即构成关联关系,本题中甲企业拥有乙企业100%的股份,所以构成关联关系。

  (2)乙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超过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乙企业2010年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计算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6)/(400×12)=2.5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务比例)=2000×5%÷2×(1-2/2.5)=10(万元)

  而当年的利息支出共计2000×5%÷2=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3)甲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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