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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程序

更新时间:2013-03-28 11:05: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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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审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重点)

  1.听证权告知。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与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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