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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备考资料10

更新时间:2013-06-07 08:55: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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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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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进入丁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建设城市和怎样管理城市列入了议事日程。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这就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当年,主管全国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工作的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对基本建设的范围、组织机构、设计施工、计划的编制与批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会议决定: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和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第二,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第三,划定城市建设范围。第四,对城市进行分类排队。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 1957年)。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由无计划、分散建设进入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

  1953年3月,在建筑工程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1953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各大区财委的城市建设局(处)及工业建设比重比较大的城市的城市建设委员会。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城市建设部,内设城市规划局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职能局,分别负责城建方面的政策研究及城市规划设计等业务工作的领导。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划分标准。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重要的城市规划立法。这一时期,国务院还颁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一时期的新工业城市建设的特点,是加强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建设。

  (3)“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 -- 1965年)。

  这个时期,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城市建设也出现了“大跃进”,城市发展失控。

  1960年4月,建工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

  谈会。

  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下简称“八字方针”)。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

  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在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下,比较全面地研究了调整期间城市经济工作。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强调指出“厂址的确定,对工业布局和城市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比较方案。

  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

  这一时期,“左”的指导思想在城市建设中不但没有得到纠正,而且还有所发展,给全国城市合理布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 1976年)。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城市建设受到更大的冲击,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周恩来和邓小平同志主持工作期间,对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整顿,城市规划工作有所转机。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1974年,国家建委下发《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实际上,由于“四人帮”的破坏,这些文件并未得到真正执行,城市规划并未摆脱困境,造成了许多后遗症,难以挽救。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 1999年)。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阶段,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也步人了新时期,规划法制建设呈现了新局面。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批准下发执行会议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城市建设总局,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

  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同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全国实施。

  1980年12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部门规章。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共分7章55条。

  1987年lo月,建设部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

  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这一阶段的“拨乱反正”,有效地保证了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地进行,并进一步推动了城市规划法制建设。

  第二阶段(1990--1999年)

  这一阶段,《城市规划法》的施行,为我国城市规划确定了法律地位,为城市的科学、合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0年建设部颁发《关于抓紧划定城市规划区和实行统一的“两证”的通知》

  1991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2年建设部颁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立了《城市规划法》所规范的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实行的“一书二证”制度。

  1992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

  1992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监察规定》(1996年重新发布,更名为《城建监察规定》)。

  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通知》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199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还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这一阶段,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体系框架,并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城市建设也取得了辉煌成就,促进了城市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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