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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无效的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3-06-20 10:22: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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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第二章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6.恶意串通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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