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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规考点: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8-09 09:25: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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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法规考点: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013年《法规》考点解析汇总2013年一建各科目教材解读汇总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四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教材解读】

  一、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下同)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h 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问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命题考点】

  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分析预测】

  (1)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就是工期是否应予顺延。

  (2)根据不同情形分析确定竣工日期。

  (3)根据有关规定判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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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题回顾】

  【2010年度考试真题】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垫资20%,但没有约定的垫资利息。后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利息。对施工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B.由于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垫资利息,不予支持

  C.由于垫资行为违法,施工单位要求返还垫资,不予支持

  D.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对垫资的处理。“垫资承包”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因垫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B.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C.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BCE本题考核的是对竣工日期争议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009年度考试真题】

  1.下列选项中,有关工程竣工日期的错误表述是()。

  A.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日期为竣工日期

  B.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C.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有关竣工日期争议问题的解决。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BCE本题考核的是应利息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07年度考试真题】

  1.某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基础工程垫资施工,发包人对垫付资金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垫资利息,承包人诉至法院,则人民法院对垫资利息的处理,正确的是()。

  A.予以追缴

  B.不予支持

  C.支付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

  D.只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

  【答案】D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某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检验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l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日期为()。

  A.11月15日B.11月20日

  C.11月30日D.12月3日

  【答案】A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0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A.2005年10月10日B.2005年10月20日

  C.2005年12月1日D.2006年5月1日

  【答案】C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起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即为利息起算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2005年10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即最晚支付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前,故利息起算应为 2005年12月1日。

  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请求进行造价鉴定,则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的请求应()。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征求发包人意见

  D.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

  【答案】B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5.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因发包人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还贷及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承包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承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承包人无权就该工程的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C.承包人申请拍卖该工程,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工程竣工之日提出

  D.承包人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

  E.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扣除

  【答案】ACD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收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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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习题】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A.14

  B.21

  C.28

  D.42

  2.在某工程的施工招标中,某施工单位中标后被要求垫付建设资金28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垫资条款,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B.对施工单位支付垫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C.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D.应当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

  3.甲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为950万元。后来,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找到了甲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另行签订一个合同,合同价为800万元。则()。

  A.后签订的合同是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应当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B.后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应当以备案的原合同为结算依据

  C.应当以两个合同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

  D.不以任何一个合同为准,应当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4.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若甲、乙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5.某施工企业于2010年3月5日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l周,但发包人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拒绝组织验收。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3月20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于2010年4月10日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鉴定结论。则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 ()。

  A.2010年3月5日B.2010年3月12日

  C.2010年3月20日D.2010年4月10日

  【答案】l.A2.B3.B4.C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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