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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更新时间:2014-01-07 13:52: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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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颁发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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