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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衡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

更新时间:2014-02-25 13:4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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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衡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月25日至3月17日17时30分。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4、15日举行。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17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2014年起,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通过照片审核后最晚于3月17日18时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明及聘任证明或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于2014年3月17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及聘任证明,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3,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6月8日至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1999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客观题)、税法(二)(客观题)、财务与会计(客观题)、税收相关法律(客观题)、税务代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5个科目。报考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级别为免3科)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中国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51元,报名费每人10元。

  附件:

  1、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2、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衡水职称考试中心

  2014年2月10日

关 注:

    领取证书>>2013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证领取汇总  

    考试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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