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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8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9-10 13:16: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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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根据1994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老师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 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 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老师,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 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 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 咨询的老师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 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 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简称《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其缔 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四、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 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 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 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一)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入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着能产生法律后果 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 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主要是法院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也涉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老师辅助人员、协助执行人等;在诉讼和解时还表现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 的法律后果或者达不到诉讼目的,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 行为的权利等。

  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a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 这三个阶段,有的案件一审就终结,有的经过二审终结,有的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但如 果案件要经历诉讼全过程,就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

  (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 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 解、仲裁,则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上述4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外,由于建设工程活动及其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我 国在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还在探索其他解决纠纷的新方式,如争议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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