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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更新时间:2014-08-11 09:0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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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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