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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更新时间:2015-09-25 11:1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一年一度的经济师考试报名正在各省份紧张的进行中,为了让报考高级经济师考生循序渐进的备考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环球小编整理了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供各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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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解释】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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