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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1-3)

更新时间:2015-02-09 08:02: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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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环球网校医学网搜集整理执业医师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们参考,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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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考点

  1: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主观方面: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2: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甲: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双眼球摘除,肾透析 乙:器官功能严重丧失:重度智障)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003-1-186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考点1: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考点2: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2004-1-2,立即向谁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有关医疗文件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进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考点3:尸解时间

  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002-3-8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 D

  A.12小时内进行B.24小时内进行C.36小时内进行D.48小时内进行E.60小时内进行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考点1:鉴定组织,鉴定老师库条件,回避,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内容;

  (1)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老师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医疗事故鉴定 老师库成员应具备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老师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老师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老师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45日内出具鉴定书。

  考点2:不属于医疗事故

  (抢救紧急措施;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技术无法预料;无错输血;患者延误、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006-1-85.王某,4岁。玩耍时将一小跳棋子误吸卡于喉部,导致严重窒息。其父速将其送至张某开设的中医诊所就诊。张某即刻用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将王某的气管切开,并用手伸入切口将棋子捅出。王某的生命虽得救,但伤口感染。经抗炎治疗后,伤口愈合,瘢痕形成,气管狭窄。张某行为的性质属于

  A.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B. 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C. 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D. 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E. 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2002-2-137.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手术情况正常,但拆线时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淡黄色液体渗出。手术医师告知,此系缝合切口的羊肠线不为李某人体组织吸收所致,在临床中少见。经过近1个月的继续治疗,李某获得痊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被拖延近1个月后才得以痊愈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D

  A.二级医疗事故B.三级医疗事故C.四级医疗事故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1.考点:医疗事故赔偿考虑因素3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考点:赔偿计算:误工;被抚养人;残疾赔偿;精神;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六章 罚 则

  考点: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1-84.晚期肺癌患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对其死因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异议,尸体随后火化。但两周后,刘某的家属以医院的抢救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刘某死亡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当地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老师应当E

  A.以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因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B.认定由刘某的亲属承担因未进行尸检而不能确定死因的责任C.认定由医方承担因未进行尸检而不能确定死因的举证不能D.根据病历资料,依法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E.征医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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