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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19)

更新时间:2015-02-27 09:38: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习题汇总,供各位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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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参考答案】

  (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960(万元)

  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23%(377÷1960=19.23% )。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6万元(18×19.23%=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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