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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更新时间:2015-05-26 13:12: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公路监理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涵义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

  2、合同变更的实质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77条为协议变更的法律规定;第54条为法定变更的规定);(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己履行部分产生效力;(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涵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合同的门槛价。门槛价是指采购单位的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金额。如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实行国际招标的门槛价为13万特别提款权。

  门槛价格制定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门槛价定得过高,不利于发挥招标采购的作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定得过低又会增加政府采购的成本,得不偿失。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状况各有差异,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不同地区的门槛价有不同。笔者建议按照中央、省、市、县四级采购实体规定四个等级的采购门槛价。

  2.合同估价。合同估价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采购单位为了避免实行招标采购,将采购合同人为的分拆,使合同金额低于门槛价格,从中牟取私利。规定合同估价的方法可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合同人为分割以逃避招标采购。

  欧盟、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均对合同估价做了详细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第二条专列合同估价的方法……

  3、同价应考虑一切形式的酬金,包括资金、佣金和应收利息。

  4、如果单项采购要求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一部分签订合同,那么有关这些合同的估价基础或是(a)以前一财政年度所重复签署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是依据12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的变化而可能进行12个月调整后的价值;

  或是(b)本财政年度或首批合同后12个月内重复签署合同的估计值。

  5、如为租赁、分期付款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或未规定合同总价款时,

  其估价基础:(a)如果是12个月或少于或多于12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应是这些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价值加上估价剩余值。

  (b)如果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是月摊付额与48乘积。”合同估价规定得越完善越能避免采购实体逃避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3.合同的审批。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经管理机关进行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当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合同认识及重视不够

  现阶段,各建筑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贯彻执行下去,我认为各单位执行还不够。一是合同管理员只是把合同发给项目经理,没有把合同的内容及签约情况进行详细交底;二是合同执行人即项目经理),只是组织正常的施工管理,如:加强工期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等,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合同内容。

  (二)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三)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当然也有受投资者、权力者和周围环境的干扰而改变中标结果的。合同管理机构不仅应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而且对不合理的条款应有纠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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