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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消费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6-12-22 09:55: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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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消费税申报”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消费税申报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汇总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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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地点

  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自2009年1月1日起,修改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三、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

  批发环节:从2009年5月1日起,增加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四、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五、报缴税款方法

  1、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注】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葡萄酒消费税管理

  1.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证明单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2.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3.30日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要按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5.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6.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如当期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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