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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更新时间:2016-02-02 15:51: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7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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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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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a.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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