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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

更新时间:2016-03-04 14:03: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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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于10月15日-16日举行,报名时间4月1日-30日开始,现备考已开始,注册会计师处于预习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掌握知识点,特整理并发布“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代理权的滥用”,以下是《经济法》知识点,环球网校会及时更新内容,祝注册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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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环球网校提供代理权的滥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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