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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讲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3.3

更新时间:2016-03-29 09:58: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1收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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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中的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中需要或者可以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测算的内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也是房屋征收评估中的最主要内容。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了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除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外,还要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为了保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

  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通过评估确定的补偿内容,如当房屋征收当事人对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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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及委托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科学、合理。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摇号、抽签、招投标等。评估机构选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

  三、房屋征收评估原则和要求

  (一)房屋征收评估原则

  (二)房屋征收评估基本事项

  (三)实地查勘、评估方法和技术协调

  (四)评估结果和报告送达

  四、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和争议调处

  《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老师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

  (二)房屋征收评估争议调处

  (三)评估老师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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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征收评估收费

  委托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即房屋征收评估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费用由进行委托的房屋征收当事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受托进行复核评估的,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六、对违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要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即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的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

  二是将有关处罚记入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接受行政处罚或有犯罪记录的,将作为不良记录分别记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

  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当依照《刑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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