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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考点国际税收

更新时间:2016-06-14 10:34: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5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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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2.属人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为“地域管辖权”

  按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2.居民管辖权

  按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1.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2.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3.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管辖权的交叉问题,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主要有四种方法: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

  1.低税法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

  也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

  可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本国应税收入的丧失。

  4.抵免法

  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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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限额的计算: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其产生的原因

  1.跨国纳税人对利润的追求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动机;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税法的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二)国际反避税

  1.税法的完善;

  2.加强税务管理;

  3.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种类

  1.按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和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2.按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1.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作用;

  2.赋予本国居民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金保障作用;

  3.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产物。

  (三)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二是内容弹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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