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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考点增值税税制

更新时间:2016-06-14 10:42: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9收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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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4)、(7)与(5)、(6)、(8)的差别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的应税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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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之处,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而  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相同之处:都是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应当征收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征收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征收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农产品;

  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⑦二甲醚;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一一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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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中包括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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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向销售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增值税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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