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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答疑: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及结案时间总结

更新时间:2016-06-16 11:14: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6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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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及结案时间总结

  解答:

  1、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方式: 可以口头起诉。

  程序: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传唤: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组织:实行独任制。

  开庭:无须事前通知、公告,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

  审限: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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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提示】简易程序不一定是独任制,简易程序不一定是自诉案件。

  不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组织 :合议庭或者独任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合议庭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程序 :

  (1)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3)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期限: 一般情况 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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