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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物流师三级仓储合同的内容复习

更新时间:2016-06-20 17:56: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5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物流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等内容,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2016年物流师三级仓储合同的内容复习",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6年下半年的物流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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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经营者(简称保管人)为存货人(简称货主)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存货人是交存货物的一方,保管人是代为保管货物的一方。(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仓储合同的内容复习)

  (1)特殊货的告知与处理(货主义务)货主如需存储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应向保管人说明存储物的名称、种类、化学成分及性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存储物的说明书、化学检验单等。

  (2)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人义务)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按照合同应承担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当入库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及时通知货主相关事宜的义务,以及保管人验收后发生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仓单的使用

  仓单是保管人接受货主交付的货物后依法签发给货主的单证。它表示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背书转让,属于法定指示证券。同时仓单又有债权效力,仓单持有人基于仓储合同有权要求保管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仓单要有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才有效力。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磅差标准应予明确,以免产生纠纷。一般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同也可另定。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义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及包装(自身性质)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由保管人负责。

  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即使已被转让,这一作用依然不变。因此,保管人应根据仓单持有人出示的仓单交付货物,而不能以其非为原合同当事人而拒绝交付货物。但仓单的背书转让有一个限制,即要取得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将保管人的事先认可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保管人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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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货物的检查和取样(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仓储合同的内容复习)

  保管人根据货主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货物或提取样品。

  仓单持有人必须事先向保管人提出要求,而不能擅自干扰保管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保管人应注意以下三点:提出要求的人必须是仓单持有人;提取样品检查货物的要求必须合理,并与仓单记载内容相一致;保管人有权阻止仓单持有人任意干扰其业务活动的行为。

  (5)通知和催告

  保管人对入库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货主。如果保管人因没有及时告知而造成了货物不必要的损失,则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通常,为了防止损失的发生,当保管人发现货物已存在变质或其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危险性时,也应及时通知货主。

  入库货物出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催告货主做出必要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或是无法及时与货主联系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自行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置,尽可能控制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或危险的扩大。保管人在进行了必要的处置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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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货物的提取(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仓储合同的内容复习)

  合同对存储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货主可以随时提取货物,但 一般应事先告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做好提货安排。这一方面有利于货主及时提取,另一方面也不会干扰保管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货主提取货物,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不能以合同对存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货主随时提取货物。

  在合同约定了存储期间的情况下,在存储期间届满时,货主应凭仓单提取货物,并向保管人提交货物验收资料,包括已收到货物、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便于保管人对此后货主提出的请求(如货损、变质等)进行抗辩。货主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存储期间届满,货主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告知并催促货主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货物。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货主承担。提存期间,风险责任也由货主承担。

  从法律上来讲,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如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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